对方未还款,是否遭遇诈骗?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,构成信用卡诈骗罪: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(四)恶意透支的。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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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律师手机: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 吴律师微信号:51764(谐音 我要请律师)